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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法规促股权激励出台 央企实施需过关国资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15:49 《财经时报》

  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已经上报国务院,一周内即可出台外,《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境外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激励办法》也在近期即将出台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广明

  国企老总能挣多少钱,对他们采取什么样的奖励机制,这始终是人们感兴趣的话题。
适逢年尾,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在11月15日-22日曾公开征求意见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已经上报国务院,一周内即可出台。对于历经数年而最终有望面世的第一部直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这部法规,让更多的人充满了期待和欣喜。

  一直从事国内股权激励措施研究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借股权分置改革东风而即将出台的股权激励措施,让许多有意于此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会变得更加透明、规范。根据他的分析,最终与公众见面的这部法规将与意见稿相差无几,80%已经是定型了的。

  国内较早研究股权激励措施的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也表达了与郑同样的观点。不过,他同时对《财经时报》坦称,由于一直以来更多的是雷声大雨点稀,始终没有真正落实到法规层面,近期他对这方面关注的并不多。

  另有业内人士告诉《财经时报》,由国资委起草的《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也将于年底出台。除了这两个直接规范国内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的法规之外,由财政部、国资委早于半年前就已经开始制订的《境外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激励办法》不日也将出台。

  据该人士透露,受制于国内公民不能直接购买境外股票,国有企业领导人无法对股票行权,因此用股票增值权来做激励计划。该种股权激励基本公式为:增值溢价=(三年任期结束时股票价格-任期内确定的即期股票价格)差价×行权股票数量。

  财政部之所以作为《境外上市国有控股公司激励办法》的参与制订部门,是因为根据中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主管部门为财政部。

  郑培敏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还透露,虽然目前上述法规还没有真正出台,但不少公司已经开始具体操作此项业务了,其中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以及含H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缘何迟迟不能出台

  尽管在近五六年中,股权激励一直都没有远离公众的视线,但时至今日,才将有正式的法规出台。

  对于个中原因,贺强分析说,主要还是一个思想解放的问题。尤其是关系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薪酬是非常敏感的,如果与普通员工的差距拉的过大,会引起他们的反感。不过,他也强调,股权激励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其实有不少公司一直在偷偷地实施。

  郑培敏认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三个主管政府部委,即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不同政府主管部门的不同利益诉求决定在政策的制订过程中有一个相互妥协以及博弈的过程,这点是最为敏感的。而在这三个政府主管部门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对国有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国资委,它的一举一动都格外受到媒体及相关利益方的眷顾。

  期待国资委明确表态

  对股权激励较早的官方出处,源于2004年6月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在其后续的解释中特别提出了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

  此后,作为国有企业的总管家——国资委一直在各种场合就此表态。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于8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透露,“国资委正在抓紧拟订和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引入股票期权激励等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0条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被分析人士看成是有望出台股权激励措施的前兆。

  9月,国资委产权局局长郭建新在“国资委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正在制定中,会适时推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在制定相关办法。

  在其后的11月15日,证监会首先公布了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但对于国有企业占大多数的国内证券市场来说,市场还是期待来自国资委的明确表态。

  国资委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郑培敏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角度来解释国资委行动缓慢的原因。在他看来,国资委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比较谨慎,关键还是担心可能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防范这点,就需要在具体的操作技巧上设计更加严密,而这需要时间进行调查研究,由此就要延缓有关法规的出台时间。

  有关国资委对此的最新消息为:在即将出台的《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须先经过国资委的批准。

  对此,郑培敏表示,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必须要先过国资委这道关,在操作上会相对麻烦。就国内A股市场而言,国资委、证监会二者之间根本利益还是一致的。证监会的法规是为股权激励确定一个基本的规则,国资委出台的政策只能在这个规定之内近一步约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贺强也对《财经时报》说,部门利益是可以协调的。他还补充道,不只仅仅涉及到以上三个部门,最后还有股权及期权收益所得中的税收问题,而这又是税务总局所管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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