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部门日前作出解释 股改完成一年内不得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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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10:29 中国证券报 | |||||||||
文/记者夏丽华北京报道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日前,《管理办法》的制定者,中国证监会作出解释,这里的“转让”包括场外协议转让。
本报编辑部最近接到不少读者来信,询问上述规定中的“转让”如何理解,指出如果该“转让”包括场外协议转让,会影响股改后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行为。实践中,也有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表示,由于对此规定的认识不一致,一些公司可能因此调整改革时间。证监会表示,就目前来看,此规定中的“转让”是包括场外协议转让的,但以后会不会有新的规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