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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公司债务重组 委托理财债务可转次级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08:54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发布通知明确券商借入次级债操作程序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对证券公司来说,次级债可以是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定期债务,还可以是委托理财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它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公司净资本。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规范,以支持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此前,

证监会有关文件明确,鼓励证券公司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但目前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有这种次级债。这次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次级债的操作程序。有关人士介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不同,目前证券公司次级债主要以一对一协商的形式进行,所以《通知》中采用的是“借入”一词。

  《通知》所称的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通知》指出,严禁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做出决议。为保障次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证券公司偿付风险,证券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次级债务存续期间,采取以下措施: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与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实施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不得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知》明确,经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核准后,证券公司可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还要根据公司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效果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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