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我会在《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中规定,鼓励证券公司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为支持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现就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除股东和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之外,严禁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一)次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二)借入资金的用途;(三)决议有效期;(四)与借入次级债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三、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次级债务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清偿,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二)证券公司到期归还次级债务前,应当取得公司已到期一般负债债权人的同意;(三)当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不得归还到期的次级债务;(四)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五)次级债务本息的偿付安排;(六)借入资金的用途;(七)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八)违约责任。四、为保障次级债务债权人的权益、降低证券公司偿付风险,证券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在次级债务存续期间,采取以下措施:(一)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三)不得与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四)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五)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实施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六)未经次级债务债权人同意,不得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五、证券公司应为偿付次级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明确账户资金来源、提取方式及对账户的管理等有关事宜。该账户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六、证券公司应将有关借入次级债务方案、次级债务合同等资料事前向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事后备案。七、经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我会机构监管部核准后,证券公司可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对于以现金方式借入的次级债务,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对于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首先将受托资产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已亏损部分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基础上,按照上述到期期限,原则上分别按90%、70%、50%、30%、15%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还要根据公司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效果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确定。八、证券公司在归还到期的次级债务时,必须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证券公司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股东会相关决议归还借入的次级债务。九、证券公司在借入次级债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我会机构监管部报告。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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