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对价不减少当期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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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 08:45 中国证券报 | |||||||||
中国银河证券厦门管理部 缪肃影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开展,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显得极其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日前公布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制定了详尽的规则,使得
对于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第一大股东,如何对支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尤其对于国有控股股东,适当会计处理甚至影响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另外相当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东也是上市公司,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带来业绩压力,也会抑制这类股东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规定》出台的时机选择较为恰当,打消了国有控股股东参与股改的顾虑,有利于加速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改进程。 不会对当期业绩造成影响 财政部关于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侧重于考虑经济后果,将“对价”作资本化处理。《规定》设置了“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全新的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的价值,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予以资本化。“股权分置流通权”被视为资产类科目而非损益类科目,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列示,但平时不结转,非流通股股东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时按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帐面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该项成本,与出售收入配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对价,均作为资本性支出而非收益性支出,不会对非流通股股东当期的业绩造成影响。 同时《规定》中指出,“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即使今后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下跌,非流通股股东也不需要对取得的流通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也不会对业绩造成影响。 非权证对价处理比较简单 《规定》对支付对价的7种分类几乎涵盖了目前已推出股改方案的所有类型。在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中,现金、送股、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派发股票股利对价(含组合方式)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在非权证方式下,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需要按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非流通股股东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由于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直接结转“长期股权投资”即可。在权益法下,非流通股股东仍然应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股权分置流通权”,只是需要在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比例分别贷记“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相关明细科目。 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东分得的部分,送给流通股东,则应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进行会计处理,之后非流通股股东仍然比照送股对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份进行会计处理。 权证处理视情况而定 发行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的会计处理就相对复杂。在《规定》中不仅区分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股份结算和现金结算,还就免费发放权证和有偿发行权证情形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详细的说明。 由于我国同权证业务相对应的会计准则目前尚属空白,《规定》对“权证”会计处理的解释也仅仅适用于权证作为“支付对价”这一特定情形,而且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非流通股股东。因此,对于两家由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派发的“股本权证”(即华侨城权证和G长电权证)的会计处理可能仍要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除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外,《规定》还增设了“应付权证”科目,用以核算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以一定价格所发行权证的价值。由于到目前为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出现的权证均是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只需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即可,“应付权证”项目暂时还不会出现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正计划近期构建起既能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又能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财政部届时有可能将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全面修订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并要求非流通股股东进行追溯调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