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炒股免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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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14:0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今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的有关营业税政策作出新规定,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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