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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法定公益金之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8:57 中国证券报

  由于我们现在的企业早已不再需要办社会,已没有那么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我们应该允许将留存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其他福利性支出。

  对一些老企业而言,留存的法定公益金是很多年积累下来的,可以考虑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将部分留存法定公益金转作公司资本公积金,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壮大实力。

  广州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吉争雄在即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中,有关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被取消。法定公益金作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终于划上了句号。

  但问题随之而来。目前在各个企业帐上已经提取尚未使用的留存公益金数额已很庞大。截至2004年底,1373家上市公司总计提取法定公益金近756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就有5500多万元。这些留存的法定公益金该如何处理?

  是负债?还是股东权益?

  要为留存法定公益金寻找出路,就有必要研究一下其属性,它究竟是企业对其员工的负债还是股东权益呢?

  一方面,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净利润是企业的净资产,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提取出来的一系列基金也应该属于企业的净资产,也就是公司股东的权益。在会计报表上它也被列在股东权益类,显示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是股东的权益。

  事实上,股市投资者及银行债权人等会计报表使用者在作会计报表分析时,比如说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时候,也都是把它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来看待的。

  另一方面,法定公益金提取的原始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需要,从使用性质上来看是用于企业员工的支出,而不是给股东的回报。一般而言,劳动者的收益和福利都表现为公司的成本费用。当所有者并未向劳动者支付这部分收益和福利时,它表现为公司的账面负债,从这一点看它又属于对企业职工的负债。

  造成上述矛盾的根源,是当初在制定原《公司法》时,公司股东与职工权益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当时的认识是: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也应该有权利参与对企业净利润的分配。这种认识从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初衷来看是好的,但却是与市场经济中企业产权经济规律相违背的。理论上说,无论金额大小,企业职工分配的都是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股东分配的是企业的净资产。

  列入负债符合国际惯例

  不妨让我们暂时抛开历史认识问题所造成的两难选择,看看国际惯例对此类事项的处理方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了雇员“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项,根据该规定,如果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企业现在负有作出利润分享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可以对义务作出可靠的估计,并且企业除了支付没有其他现实选择时,就应对这一义务确认为费用。

  其理由是:利润分享产生于雇员的服务而不是产生于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企业应将利润分离开的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净利润的分配。利润分享计划要求企业将其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雇员。企业将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认为一项负债,同时确认为一项费用。

  如此来看,我国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利润分享的规定:

  首先,企业有支付法定公益金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由《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作了明确规定;其次,法定公益金在财务报表之前确定了确切的金额,企业的净利润会在会计期末得出,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公司法》规定的比例内确定;第三,法定公益金基于职工的服务,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通过法定公益金而得到的集体福利。

  可见,将法定公益金列入费用类,将留存法定公益金列入负债类才是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当然,这时我们要承认,由于我们少列了公益金的费用支出,我们的净利润及净资产的计算虚大了一块,企业所得税也多交了一块。

  三管齐下寻找出路

  现在我们已经明确,留存的法定公益金属于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就应该将其余额从股东权益类科目调整到企业负债类科目中去,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其经营成果。

  同时,我们的会计制度也应该修改,不再将法定公益金的使用局限在“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范围之内。由于我们现在的企业早已不再需要办社会,已没有那么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我们应该允许将留存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其他福利性支出,如各种医疗、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的支出,包括用于老员工、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障支出。

  对一些老企业而言,留存的法定公益金是很多年积累下来的,而与这些积累下来的法定公益金相对应时期的职工很多都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公司。因此,将全部的留存公益金全部用于目前的员工身上也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经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将部分留存法定公益金转作公司资本公积金,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壮大实力。

  编后:即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有关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上市公司帐面上数额巨大的法定公益金余额何去何从引人关注。早在去年3月2日,注册会计师吉争雄即在本报撰文《法定公益金出路在哪里?》指出,在企业“办社会”职能向社会分离逐步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应该为法定公益金寻找新的出路。在新《公司法》即将实施之际,本报再次刊发吉争雄的文章,为巨额法定公益金的用途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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