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证券黑市“沈涛案”首次庭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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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8:3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宋常青王志恒兰州报道 “兰州证券黑市”案之一、涉嫌诈骗金额高达一千多万元的沈涛等7人集资诈骗案,昨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沈涛案”中,涉及被告人共7人,其中
据检察机关指控,沈涛等集资诈骗采用的是第一步先成立公司,第二步设套骗人,第三步虚假报单等手段进行虚假“炒股”。1998年5月,沈涛、腾巍、张东红、李建国等人商议后,由沈涛、李建国、腾巍以技术和7万元现金出资,由张东红提供场地、电脑及办公设备,成立立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立祥公司)。沈涛为公司法人代表,李建国、腾巍、张东红为公司副总经理,刘辛明(已判刑)为公司总经理,于1998年7月23日,经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检察机关指控,立祥公司自1998年7月17日起,由孙敏在该公司具体负责计算机机房工作并负责培训了张德辉、王凯等操作员进行股票模拟操作。该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证券的远程大户室,采取发展、培训经纪人,并以高比例融资、每人配备一台电脑为诱饵,在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保证金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股票交易合作投资协议书。然后利用沪、深两地即时行情,前期向四川恒盛证券咨询有限公司,后期向由沈涛操纵的深圳置银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虚假报单,骗取客户保证金。以类似上述手法,沈涛伙同他人,先后在甘肃省的兰州、敦煌及新疆、贵州等地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诱骗股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涛等人无视国法,非法吸收资金进行诈骗,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2条之规定,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沈涛等7名被告均表示起诉书内容不属实,都有不同程度的翻供。7名被告中,除沈涛外,其余6名被告均表示自己只知道立祥公司经营的是证券客户咨询,由于自己不懂证券,所以公司的运作只有沈涛清楚,自己是看到起诉书后才知道立祥公司进行的是利用虚假报单进行诈骗活动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