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招堵黑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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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2:3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一直以来,证券咨询业都是投资者的千夫所指。而“黑嘴”之所以横行,究其原因就在于管理层缺少一套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管理的行为规则。不过,这样的局面很快就要过去了。证监会颁布的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就是这样一份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的行为准则。透过这份《暂行规定》,投资者不难看到中国证监会铸造“阳光咨询”的曙光。
“阳光咨询”与“黑嘴”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它的“透明性”。“阳光咨询”的透明度高,这一点在《暂行规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明确规定会员制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或以网络、软件等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时,应在相关栏目及业务发生场所,以醒目方式公示(公告)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栏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码。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咨询机构,增强防风险意识,还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的投诉。 证监会铸造“阳光咨询”的第二招是规范咨询业务的管理。在《暂行规定》里,证监会列出了13条铁律,条条直指“黑嘴”要害,犹如13道封条,一道道地封住“黑嘴”,使其难以信口开河。比如,由于异地会员普遍存在投诉难问题,因此咨询机构对发展异地会员情有独钟。针对这一现象,《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会员制机构及人员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从而避免了异地会员上当受骗现象的发生。又如,为了引诱投资者成为自己的会员,一些咨询机构及人员常常极力夸大自己的荐股业绩,甚至是无中生有,大肆吹捧抬高自己。对于这种浮夸行为,《暂行规定》也予以明确禁止。再如,有的会员机构为了帮助“自己人”或一些“利益中人”出货,就竭力动员自己的会员买进股票,以便为这些“利益中人”接盘。为此,《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会员机构“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第三招,规范会员机构的账户管理,积极解决投资者的投诉问题。对于投资者的投诉,“黑嘴”机构往往是一推了之,或采取拖延的办法。在这一方面,《暂行规定》无疑可以令投资者放心。比如,要求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惟一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惟一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规定会员制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汇(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而且每笔咨询服务收入都要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会员制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独立处理客户投诉。对于收到的投诉,相关机构应于次月月底前处理完毕。一方面有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作保障;另一方面有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因此,投资者投诉难的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