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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实施在即 中小券商急待扩张指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8:0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陈劲深圳报道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取消了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设置,给中小券商带来新的发展空间。但由于新证券法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中小券商实施业务扩张仍缺乏明细的指引。

  新法打开业务扩张空间

  新《证券法》删除了原证券法第119、120和122条中,将证券公司分类为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的分类条款及其他相应条款,在新《证券法》第125和第127条中,采用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核定业务范围,使业务范围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同时,适当扩充了小型券商的业务范围,如同样的五千万注册资本,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可以从事经纪、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而在原证券法条件下,只能从事经纪业务。

  “这给中小券商带来新的发展空间,我们对开拓新业务的热情也很高,”五矿证券总裁曾德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近几年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的格局下,中小型券商由于业务范围相对单一,回避了行业里的诸多风险,资产状况相对比较好。一旦新证券法实施,中小型券商由于业务规模的扩充,其应有的活力会被激发,国内证券市场将呈现更富活力、更富

竞争力的局面。

  回顾原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类为经纪类和综合类以来,尽管以经纪类为主的中小型证券公司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空间”,可是市场地位和市场空间却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公司一成立,就发现自己赖以生存的经纪业务市场早已被老牌券商和综合类券商基本占据。原因在于,没有给此类券商提供赖以生存的环境。既然有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之分,那么就应有不同的业务领域和生存空间,而事实上,综合类公司不仅可以从事经纪业务,而且由于品牌、规模、成立时间等方面的绝对优势,把经纪类公司唯一的生存空间完全占据。经纪类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经营情况可想而知,因此也很难走专业化、特色化的经纪类券商之路。

  曾德垓表示,五矿证券将在现有经纪业务基础上,增加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和承销保荐等业务,业务范围将有重大突破。公司将积极进行各项新业务的准备工作,充分依托特有的中央企业股东背景优势,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尽早在中国证券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急盼操作指引

  虽然中小券商实施业务扩张的热情高涨,但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引却让他们暂时还无从下手。

  据了解,目前有两个现实问题摆在他们面前,急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一是申请新增业务的方式问题,二是更名的程序问题。

  一家中小型券商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不知道新证券法实施后,申请新业务种类是采取备案制还是延续核准制。“对于没有历史包袱、经营稳健的公司,应该实施备案制,”他认为,备案制符合法制化和市场化的要求。在备案制下,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受到法律相关条款的保护和约束,如果出现风险,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置。从而无需监管部门为这些风险买单。他还表示,由于新《证券法》在很多条款中都授予了中国

证监会较多的政策空间,希望主管机关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意,不要设置过高的门槛,为中小券商提供良好的市场空间和舞台,让他们活跃和闪亮在中国证券市场。

  该人士同时指出,备案制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市场环境。在法制不健全、资源有限、风险比较大时,并不适合实施备案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法和证券法经过修订以后,已经为实施备案制准备了法制条件;此外,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已经较为成熟,具备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备案制的条件。不过,他预计,对于一些出现风险的券商,仍将实施核准制,“这是券商分类监管思路的体现”。

  此外,既然已经取消了经纪类和综合类的区分,一些券商也就面临着更名的问题。按照以前的程序,首先是召开股东会同意更名,然后向工商总局申报,获得批文后再向证监会报批,经证监会同意后才能实施更名。新法实施后,是否就无需证监会审批,而采取备案的方式呢?这些细节都还没有明确,他们的相关工作也无法正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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