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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想说爱你不容易 权证创设的法律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08:32 中国证券报

  李宏

  权证创设制度存在法律之弊

  继11月28日上交所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12月2日,深交所也发布了自己的权证创设规则——《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与上
交所规则相比,新《通知》对既有的创设规则做了一些改进,譬如对权证总量和首次发行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将新设权证的交易日由T+1改为T+2,等等,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些法律之弊亟待破解。

  首先,作为创设制度亮点的连续创设机制缺乏透明、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容易导致权证发行商风险集聚失控。

  其次,权证创设制度中,创设认购权证要求全额质押标的

股票或正股全额股份的做法会促使权证发行商结成利益共同体,操纵股价以获取暴利;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权证发行商灵活调动资金参与认沽权证的创设。

  第三,“认沽权证”行权资金不足,将可能最终导致无钱兑付。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的接受者是不确定的,在市场交易中是分散的;而后者的接受者是确定的,即当股价跌到行权价之下时,所有持有者都可以将手中的货扔给上市公司。这样,权证发行商为了规避风险同时也为了用最少的资金获取最大的利益,就会用极大热情大量发行认沽权证,届时条件成熟时就由上市公司进行埋单。实际上当上市公司资金不足无钱兑付时,还是投资者自己为自己的损失埋单,到时偷着乐的只有赚的盆满钵溢的权证发行商,而这绝不是监管者发行认沽权证的初衷。

  第四,股本权证和可连续创设的备兑权证放在一起交易,将危及股本权证的交易价格,有可能对股改中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按照现行权证发行规则,一方面,不同品种的权证在同一交易平台下进行交易,连续创设的备兑权证会绝对增加市场供给,从而造成股改中流通股股东获得的作为对价方案的股本权证价格的大幅缩水;另一方面,如果权证发行商的任一个出现问题,也会动摇同只权证的所有持有者的履约信心,并引起市场混乱。

  权证创设制度的完善

  实际上,权证创设制度的法律之弊主要是其游戏规则为了短线利益的朝令夕改,但那是属于更深层次的监管理念问题,而权证的首日发行价格也主要系技术问题,因而都不在我们的探讨之列。我们能做的就是针对权证创设制度的上述弊端,在引进其他权证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规范。譬如,引入香港的做市商制度和权证持续发行制度,台湾地区持有人分散制度、内幕人员限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要:严格权证市场监管。特别是要在引进香港联交所“街货量”数据的基础上构筑中国自己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

  放开对权证创设时权证发行商必须全额质押标的股票或正股全额股份的限制,即用更灵活的市价结清的方法让权证发行商有更大的灵活性去管理质押资金,让权证发行商自己决定是否在适当时候购入正股做为避险手段。同时,严格控制认沽权证发行规模,以现金结算代替实物结算,以降低权证持有者特别是认沽权证持有者的行权风险。

  修正有关规定,建立真正的备兑权证制度。严格意义上说,根据国际通例,我们目前的创设权证尚不是真正的备兑权证,只能算作是对特定权证的一次变相增发,是介于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权证。因而为了解决属性不同的权证在一个交易平台交易的弊端,建议发行与股本权证根本不同的备兑权证,而股本权证不参与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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