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13年牢狱 王小石有意上诉律师称家属未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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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01:5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12月9日,王小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王小石一审辩护律师孟冰昨日表示,他尚不知道王小石是否决定上诉,一直在等待王小石家属的态度。王小石的另外一位辩护律师田文昌表示,他今天将和孟冰律师商量如何针对一审结果展开新的辩护思路,同时等待王小石家属是否决定续签二审代理律师协议。 此前9日的一审宣判后,王小石曾对媒体表示,他决定上诉。 根据公诉机关的材料,2002年2月至9月期间,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2002年3、4月间,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交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31.8万元。 此前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证据并未有不同意见,双方焦点集中在王小石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此案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邸桂珍在庭审时表示:“被告王小石、林碧行为触犯了刑法25条、388条、385条第一款之规定,林碧行为触犯刑法163条规定,应当以王小石、林碧犯受贿罪;以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称斡旋受贿罪,也称间接受贿罪。 田文昌律师认为构成斡旋受贿的法律要件并不成立。“斡旋受贿罪最重要的就是形成了制约关系。如果证监会的娄坚、齐蕾收了礼办好了事,那就构成斡旋受贿。但娄坚拒绝了王小石送给他的电脑。这一点,恰恰否定了制约关系这个重要法律要件。” 娄坚、齐蕾系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工作人员,被王小石邀出与已经递交上市申请但未过会的福建凤竹纺织高层一起吃饭。 除此两点之外,田文昌认为王小石当时在深交所工作,并非证监会工作人员,因此无法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而且迄今为止并未有证据证明福建凤竹纺织系造假上市。 特别声明:此稿件为第一财经日报授权新浪财经独家网络发布,如需转载请致电新浪财经,新浪财经保留此稿件的网络版权及法律追诉权,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者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