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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获罪十三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 16:3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欣然 北京报道

  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

  今年44岁的王小石,被捕前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林碧介绍,接受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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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

  法院称,根据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结束后显得非常憔悴苍老的王小石对记者表示,对这个审判结果没有心理准备,不能接受。他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受贿”。他强调,自己行为只是“帮助公司认识证监会的人,人家给了我钱”。

  记者问王小石,如果没有受贿,那他接受这72万元属于什么行为?王小石答:“我收了这72万元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这有罪与非罪的区别。”王小石说,“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很大代价。”

  王小石表示,自己要继续上诉。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当天在上海开会,一直没有接受记者采访。孟冰对量刑不作评论。

  有记者问王小石家属有否旁听审判结果,孟冰回答说没有,家属之前也没有跟他有过联系。

  耶鲁大学证券法博士高志凯先生认为,王小石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应当发表公告,声明此系个人行为,证监会内部应当找出制度缺陷,加强风险控制,杜绝类似行为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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