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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受贿案一审判1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

  □记者夏丽华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昨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与王小石同时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今年44岁的王小石,被捕前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后在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等部门工作,2000年10月被调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参与创业板块的筹备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证监会机关工作。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工作人员林碧的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72.6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贿赂款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碧身为东北

证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签订承销协议的企业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收受贿赂款99.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林碧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

  “我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因为我没有受贿,从一开始我就认为我没有受贿。我只是帮助别人认识,别人给了我钱。”王小石在法庭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非常平静,“我要上诉。”王小石说,今天的宣判结果是他所没有预料到的,他认为法庭应该判他无罪。在被问及其行为是否有负于

证监会时,王小石承认,“我的行为让我付出的代价很大,也对不起单位对我的培养。”

  今年11月8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曾为王小石出庭作无罪辩护。王小石在宣判后表示律师辩护得很好,“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的律师说这是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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