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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再保险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

  □记者曹海菁北京报道

  由中国保监会下发的我国首部再保险大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日前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国再保险事业健康发展,进而从根本上夯实保险业发展的基石。

  保险业的战略要地

  “再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保险的保险”,建立多层次、市场化并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再保险体制,是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而再保险业务本身具有开放性特点,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又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历来就是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承保能力偏弱且较分散,市场中缺乏资本、技术实力突出的

领导力量。面对国内巨灾风险或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要独自应对,久而久之形成了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高度依赖。近几年,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只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很小比例,而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上占到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0%-90%左右。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对再保险市场并无系统的、针对再保险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和法规。现有法律法规对再保险的监管规定要么过于原则性,要么简单地等同于对直接保险公司的要求,不能体现再保险的特点。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国内再保险业务将全面实行商业运作。在此大环境下,《规定》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业打破发展瓶颈、争抢战略要地起到了关键作用。

  “护犊”又不失开放

  《规定》出台后,有人戏称其为一部“护犊”又不失开放的法规。所谓“护犊”又不失开放指的是《规定》中“明确境内优先分保具体实施办法”和“对外国再保险分公司偿付能力要求放宽”这两项内容。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并即将于2006年取消,国内再保险业务将全面实行商业运作。在再保险市场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亟待对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本着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以及科学分散国内风险的原则,《规定》于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通过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本国市场实行保护,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通常作法,而实行境内优先分保,也是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的惯例。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早就有关于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定,但由于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的不健全,使得“优先分保”难以很好的实施。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表示:“在再保险市场逐步放开的趋势下,为境内再保险公司争取50%分保业务的优先谈判机会,比直接规定50%的分保业务留在境内,更符合再保险分入、分出公司的实际。”

  我国加入世贸后,再保险业务实际已完全放开,为支持境内再保险公司发展,鼓励境外再保险公司到国内设立机构的政策,《规定》于第二十五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即: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只需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据郭左践介绍,过去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监管是完全比照直接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要求,并未考虑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特点,有些要求施之过严,极大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80%分保上限严控风险

  为防止风险过于集中,《规定》明确,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应符合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的要求。同时,《规定》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量的20%,旨在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80%分保上限的规定在客观上限制了市场上由来已久且危害极大的代出单行为。”保监会财险部主任郭左践一语道破玄机。所谓“代出单”,是指在中国内地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出面在名义上承保(境内公司可获得约5%的出单费),实则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境外再保险人的方式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

  据介绍,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时会提出附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必须将该笔业务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给其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通常在中国还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尚不能合法地承保业务,于是选择一家国内的保险公司代出单。

  保监会200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通过代出单业务,境内90%以上的商业分保以外币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因此,代出单行为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的危害极大。代出单行为使得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为了拿到业务被迫放弃再保险安排的自主权。另外,在对境外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多情况下,代出单行为使得大的赔案发生时,赔款摊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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