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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再起波澜 交易T+0合法性起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4:20 深圳商报

  权证交易“T+0”合法性起争议

  学者认为,权证“T+0”本来是为股改服务的,但现在却有“喧宾夺主”之嫌

  【深圳商报12月8日北京电】在业界担忧权证给A股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之时,“热辣”权证再起波澜。周三,业界资深人士在媒体撰文称,权证交易T+0尚不合法,依法至少要对
券商罚款5亿元。

  对此,上交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不合法不会推。他认为,权证交易T+0不存在法律障碍,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而部分业界专家学者则表达了不同看法。

  依原法律条文权证“T+0”不合法?

  周三相关文章称,按照老《证券法》的规定,“T+0”是违法的;如果券商违规,必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交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虽然新《证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T+0”由违法变得合法了。但问题是,新《证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当前,权证和创设权证频频推出之时,老法还在有效期内;而关于“T+0”的交易对象,老法明确指的是“证券”,而不是股票,显然,权证是一种证券,在2005年12月31日前,“T+0”尚在《证券法》禁止之列。交易所推出的《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提到:“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显见“暂行办法”还是根据老《证券法》制定的。既如此,如果真的按照相关条款罚起来,仅本周一1018亿元的交易额,岂不至少要对券商罚款5亿元?

  此外,该文提到,按照新《证券法》规定,权证作为一种证券衍生品,其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作者认为,即使明年1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后可以发行并创设权证,且实行“T+0”的交易制度,似乎也要等国务院依照该法制定出管理办法后方得实行。

  《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王连洲持同样观点。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中坦率地对记者说:“权证交易“T+0”当然不合适,不合法。”王连洲表示,权证是一种证券,按照现行《证券法》,“T+0”交易不合法。他也指出,现行的证券法在技术层面也有问题,如不应禁止交易“T+0”。法律条文不应规定得过死,应给具体实施留有空间。这个规定不合适,不妥当。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应先执行法律,尊重法律的严肃性。

  权证“T+0”有“喧宾夺主”之嫌?

  经济学家刘纪鹏教授则认为,新的《证券法》和金融衍生法等法律将在明年实施,相关的规定会更为清晰。目前法律对权证交易“T+0”是否合法没有严格的界定。A股市场也曾经出现过“T+0”交易,制度调整应该为现实服务。

  但刘纪鹏教授特别提出,目前A股市场的主要问题是股改,市场的根基并不稳固。靠权证交易“T+0”来激活市场是短期行为。无论是权证,还是实施“T+0”,都是为股改服务。现在权证没有起到“绿叶”的作用,反而有“喧宾夺主”之嫌。他认为,如果股改风险与权证风险交织在一起,可能会引发技术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刘纪鹏认为,投资者的关注点被引到权证不利于股改进行,不利于市场发展。他建议管理层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政策的系统性、相关性和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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