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券商员工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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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2: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我的朋友是A券商员工,现A券商已被C券商接收,清算组要求所有原A券商员工跟新公司签一年的合同,不签的话就算自动离职,且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
我是B券商员工,同样被责令关闭的B证券公司一直以工资中包含房贴为由,拒绝给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清算组补足?由于我的户口在外地,因此我的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在原籍缴纳,请问我能否向清算组申请补足个人社保欠缴部分? 对这些事项,我该如何提起仲裁或诉讼?上海王先生王先生: 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应看员工与A券商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如仍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你的朋友又不能与接收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个人欠缴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和社保金,是不能要求单位予以补足的; 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处理。你应当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周晓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