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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代表人诉讼 还有多少大庆联谊案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牟敦国

  昨日,本报一则“民诉法修订将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报道,让不少中小投资者心中一亮。毕竟,完善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为投资者维权增添利刃,进而对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历时三年终获胜诉的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可以看作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的先例。该案的司法实践历经波折,在代表人诉讼制度运用上作了有益的探索。这里,记者专门采访了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请她具体谈谈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中小投资者司法救济的影响,并为拟修订的民诉法提出立法建议。

  记者:现行法律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宣伟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称谓是共同诉讼。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记者:代表人诉讼制度,对参与起诉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最直接的好处是什么?

  宣伟华:最初我们代理的大庆联谊案于2003年1月27日和2月17日以两个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起诉,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原告人数分别为107人和274人。如果按照381个原告单独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件受理费计算办法,381个单独诉讼累计需交纳的诉讼费约为46万元;最终,由我们代理的大庆联谊案是以两个代表人诉讼立案,诉讼标的分别为325万元和697万元,则诉讼费合计为7.1万元。同样的案件,诉讼费节省近40万元,代表人诉讼制度节约原告诉讼成本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

  而对于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些可能是通用的,如果采取单独诉讼方式,则同样的证据需要依照原告人数每人一份,这显然会形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虽然原告人数众多,但所有原告具有同一类标的,所有原告具有同一性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随着原告人数的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边际成本也将递减。

  记者:既然现行法律中有了类似规定,为什么还要修改?

  宣伟华: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于1992年,距离今天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当时的许多规定已经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如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代表人上限,司法解释未明确代表人的条件和推选原则,都不利于司法实践。

  记者:大庆联谊案的三年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了共同诉讼制度,一些做法颇具开创性,很值得修订代表人诉讼制度时参考。不知当时对于诉讼代表人是如何推选的?

  宣伟华:在大庆联谊案件中,让素不相识的数百名原告在无任何参考的情况下任意推选诉讼代表人,无异于“大海捞针”,不仅原告间难以达成绝对或多数一致意见,且不能保证代表人有能力充分维护全体原告的利益。

  在推选诉讼代表人的环节上,我们依据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特点,并参考美国集团诉讼代表人(或称“首席原告”)的资格要求,确立了四个当选原则:自愿原则、损失最大或较大原则、道德和法律知识原则、投入精力和配合律师工作的就近原则。

  然后我们从原告全息信息库中初选出符合条件的诉讼代表人候选人,并与他们一一沟通。最后,代理律师将有关推选诉讼代表人的一系列书面文件邮寄给所有原告,由全体原告签署并确认这些文件,才算完成代表人推选工作。

  记者: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不起诉不赔偿。而在集团诉讼制度中,如果某投资者起诉获得赔偿,有同样起诉案由的投资者即使不起诉也可以获得赔偿。我国民诉法修订为何不能采用集团诉讼呢?那样对于违规造假者的威慑作用不是更大吗?

  宣伟华:较之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尤其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第一,在原告的确定上,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将原告人数锁定在起诉前,且判决的效力也仅及于起诉的原告,其保护范围过窄;第二,在诉讼代表人的选任上完全由素不相识的原告自主选举代表人,可能令众多原告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或选举产生的诉讼代表人不适格。可以理解,我国群体性的证券民事赔偿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尚在摸索过程中,急风暴雨式的变革可能会走向“欲速则不达”的反面;但渐进的尝试是必要的。大庆联谊案已经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上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同时,也验证了这一制度在处理群体性大规模证券民事纠纷中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始实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预见,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逐渐向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过渡,直至实现集团诉讼是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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