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公章系伪造 ST万鸿虚惊一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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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8:04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吕强 ST万鸿(600681)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相关合同上的公章非ST万鸿公章,法院驳回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ST万鸿的诉讼请求。 就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ST万鸿、海南诚成药业有
由诚成药业、诚成企业集团、星王城市公司对北京东方诚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ST万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ST万鸿原名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其中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刘波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上述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后,法院认定北京东方诚成与广发行北京分行签订有关合同中武汉诚成文化集团公章并非ST万鸿公章,合同对ST万鸿没有法律约束力,故ST万鸿不该承担保证责任。 ST万鸿此前还遇到过类似的事情。最近,天津交行将天津市广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ST万鸿告上法庭,要求ST万鸿对广德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可是,公司经过核查发现,公司没有与广德公司、天津交行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或联系,也没有与天津交行签订过保证合同。天津交行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中使用的ST万鸿行政章印鉴明显与公司行政章印鉴不符;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没有加盖公司董事会印鉴,已辞职董事竟然也在伪造的董事签名之列。公司据此认为,天津交行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二份证据显然系伪造,已申请对上述二份证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