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走政策与商业“平衡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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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8:16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石朝格 近年来,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因“政策性不足、商业性有余”等问题一直备受业界诟病。对此,三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满肚子的委屈,真是“退不是,进亦不是”。 业务领域无绝对划分
的确,从原则上来说,政策性银行不应与商业银行竞争,即便是向“开发性金融”转型成功之后也得遵循这一宗旨。 “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上应该有进有退。在弥补了市场缺失之后,也已带动了其他商业银行、民资等进入这一领域,这时就要退,开发性金融机构不能利用国家信用和补贴来和商业银行竞争。”国研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认为,这是基本原则,因为开发性金融毕竟有着政策和资金方面独有的优势,同时开发性金融的本来职能就是弥补市场的不足。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分得那么清楚又谈何容易。对此,夏斌也不得不承认,要将两类机构的业务领域截然分开,始终做到泾渭分明是比较难的。因为某一特定领域由资金短缺到充分供给需要一个过程,金融业务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从放出贷款到收回贷款需要一个过程。另外,一些带有政府税收优惠、贴息的金融业务在金融系统一视同仁、招标实施,这同样会带来竞争问题。 因此,应当不排除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存在适度的交叉。如果因交叉过度引发激烈竞争,政府是可以控制和调整的,例如只要在审核年度投融资计划时限制政策性银行在某一领域的投资比例就可以,政府甚至可以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资产证券化方式,在市场上向商业银行转让一部分贷款合同。 对此,国内政策性银行的首倡者,辽宁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教授白钦先表示,市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活动领域也是一个相对的不断变动与调整的过程,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的错位,以及市场选择或不予选择或滞后选择的领域或项目,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的。因此,不同国家同一时期,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上述二者的“界限”,有些是清楚的,有些是模糊的;有时是清楚的,有时是模糊的;有些是限定的,有些是交叉的。政策性业务仍作主业“政策性银行目标应该是多元的。”农发行研究室主任朱英刚解释说,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金融工具,政策性银行的目标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商业性目标,一类是政策性目标或工具性目标,有时以政策性目标为主,有时以商业性目标为主,国家一定时期的政策目标不同,政策性银行的目标追求不同,各有倚重和偏颇。 “政策性银行仍然要以政策性金融业务为主,兼营某些与其业务相关的、延伸的、有限的商业性业务,把这叫做商业化是不对的。这种情况在国外也很多,比如,日本开发银行法就规定,该行可以经营某些有限的商业性投资业务,这对于把握市场信息、市场动态和需求,优化内部激励与管理、减少财政补贴与开支将是有利的。” 在白钦先看来,“开发性金融”应该是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与开发性商业性金融的总称,在中国的金融体系(即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总体功能中,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资源配置与经济调节功能方面要比商业性金融更为直接、更为强而有力,从而更为有效。中国的开发性商业性金融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二者都正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之中。 因此,与之相应的国开行的基本定性与定位应当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开发性政策金融机构,但可以视需要与可能适度兼营开发性商业金融业务,即以开发性政策金融业务为“主”,以开发性商业金融业务为“辅”。这个“适度”,这个“主”与“辅”应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比例界限,例如政策性金融业务占2/3,商业性金融业务占1/3。 从国际经验来看,例如日本开发银行法规定该行可以经营某些有限的商业性投资银行业务,这对于把握市场信息、市场动态和需求,触摸市场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丰富业务技术与经验、优化内部激励与管理、减少财政补贴与开支将是有利的。但直到前两年,该行的商业性投资业务仅占其业务总量的3.5%,还是极为有限的。 “进一步改革政策性银行,同样应该要求其按照商业性金融规律运作,在政策性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清晰的基础上,办成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体现政府经济战略意图、业绩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好银行’、‘一流银行’。”白钦先如是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