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今起实施 首次明确“优先境内分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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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7:5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曹海菁北京报道 由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12月1日起实施。《规定》首次明确了保险法中关于商业再保险“优先境内分保”的政策要求。“优先境内分保”政策的出台将为国内再保险市场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打破多年来国内保险公司过分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局面。
近年来,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只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很小比例,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上占到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0%-90%左右。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本着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以及科学分散国内风险的原则,《规定》于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 为防止风险过于集中,《规定》还明确,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应符合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的要求。同时,《规定》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量的20%,旨在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为支持境内再保险公司发展,鼓励境外再保险公司到国内设立机构的政策,《规定》于第二十五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即: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只需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同时,《规定》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以证明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 此外,《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再保险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