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有新规 虚假披露将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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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8:54 新文化报 | |||||||||
记者:新法在证券发行方面有新的规定吗? 证监局:新法明确界定了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应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证券;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次人数或多次累计人数超过二百人的,以信托或委托代理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的,合并
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等相关职责。 另外,新法还增加了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同时,新法建立了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这样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 记者: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进行投资遭受损失是否可获得赔偿,这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证监局: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投资者可获得赔偿。首先,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其次,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除非能够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最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李雁程 辽宁成大(600739):该股目前呈圆弧底形态,后市有望重拾升势,建议逢低关注。联合证券(新闻编辑:曲兆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