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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送承诺今天的对价看明天的业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张德斌

  在近日公布的第11批参与股改公司对价方案中,ST大江(资讯 行情 论坛)送股加追加对价承诺的方案引起了市场人士的关注。根据该方案,绿庭(香港)有限公司承诺:如果ST大江200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或者ST大江200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净利润为负,则绿庭公司将向A股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一次,追加对价总
计为514.8万股股份。

  股改启动以来,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含有追加对价承诺的公司已达近30家。控股股东在一次性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同时,还结合上市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业绩表现,作出追送股份或现金的承诺,这种做法为对价支付提出了新的思路。

  彰显大股东诚意

  在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在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的同时,还必须就所持股份“爬行减持”作出承诺。而在实际操作中,仅仅作出上述法定最低承诺的公司很少。大多数公司大股东,在股改方案中,都会在此基础上作出一些“额外”的承诺,比如将禁售期限从股改方案通过后的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甚至更长。这已经成为目前股改中比较通行的做法。

  与延长禁售期的承诺相比,将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与股改方案挂上钩,并就此作出追送承诺,就往前走得更远,也更能体现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原旨。按有关部门日前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承诺人在股改中作出的“承诺”,被视为股改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得到严格履行。作出追送承诺,相当于给控股股东戴上了一个“必须将上市公司业绩搞上去”的“紧箍咒”。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基本上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追送承诺所体现出来的含义无疑是十分明确的:中小投资者要么享受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好处,要么获得控股股东追送的

股票或现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该公司股票的风险,而使收益变得更可触摸。

  比如,广西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其触发条件为:公司2005、2006、2007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与上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低于20%;或公司2007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与2004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相比较的增长率低于80%;或公司2005-2007会计年度中任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

审计报告。对公司大股东而言,这些条件中不管哪一条都是十分苛刻的。如果大股东能切实履行承诺,那么对该公司中小投资者显然是一个福音。

  须防另类风险

  目前公布追送对价承诺的上市公司,既有主板公司,也有中小板公司;既有正常经营的公司,也有戴着“ST”帽子的亏损公司;既有国有股东绝对控股的公司,也有法人股东相对控股的公司;既有主营业务正常持续经营的公司,也有正在或刚刚完成重大重组的公司。

  追送承诺的这种无序性分布特征说明,上市公司大股东所处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其作出追送承诺的动机也并不完全一致。按理,只要大股东在股改方案中作出的承诺不低于法定最低承诺标准,就算完成了法定义务。至于是否作出额外承诺,以及额外承诺的具体内容,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自主决定的事情。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追送承诺是大股东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而主动申请的“负担”。

  但是也不能忽视,个别公司大股东的追加对价承诺并不是主动作出的。在对价水平不能令流通股股东满意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大股东只得另辟蹊径,提出追送对价的承诺。

  另外,即使上市公司在承诺期间内能达到预定业绩水平,这个业绩水平的真实性也还值得怀疑。因为靠着在上市公司的绝对话语权,大股东要“调控”上市公司一两年的业绩也并不是不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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