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股东减持承诺差异明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1: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陈建军 QFII不断追加额度和加大G股增持力度,是眼下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点。但G股公司外资法人股股东表现出来的希望所持股份尽早流通的状况却非常明显,具体表现在承诺的减持节奏明显逊色于中方股东。两相对照,这些外资法人股股东和QFII形成了明显的“围城现象”。
与其它已经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所不同,G三友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时承诺: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尤其与那些含有外资法人股公司不同的是,虽然株式会社飞马日本的持股比例只有3.58%,但其的承诺和持股34.14%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1.96%的日本三轮株式会社完全一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G三友是非常鲜见的案例。在已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中,外资法人股股东对减持期限和比例的承诺,普遍在中资股东的基础上打了不同程度的折扣。这种情况,在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就已经出现。外资法人股承诺的逊色,主要体现在减持期限和比例两个方面。 一家中小企业板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显示,除了遵循“锁一爬二”的常规减持节奏之外,中方股东还在减持价格等方面进行了额外承诺。相反,持股2.38%的外资法人股股东,遵守的则仅仅是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基本承诺。与此相应,在一家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银行类公司中,两家外资股股东也完全是根据持股多少而确定减持期限的。 持股比例大大少于中方股东的外资法人股股东这样,似乎还可以理解,但即使中外双方的持股比例相等,外资法人股的承诺情况也同样不如中方。一家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显示,虽然前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所持的非流通股比例相等,但其中的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减持的期限就是12个月的底线,而另2家中方股东和其它持股比例小的中方股东承诺的期限均长达36个月。更加让人意外的是,还不乏外资法人股持股比例大大高于中方股东,但承诺却大大逊色于中方股东的案例。 据业内人士分析,外资法人股股东表现出来的希望所持股份尽早流通状况,并不表明它们到时候真的就会减持这些股份。但是,不排除有通过加大减持节奏而尽快套现的外资法人股股东,尤其是那些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外资法人股股东,就可能存在通过避免额外承诺而将进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嫌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