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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是更严密的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08:15 中国证券报

  □河北张书怀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此文件发布以后,证监会、国资委、银监会等六个部门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怎样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没有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情况下,各部门掌握的信息是互不交流互相保密的。这就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经营提供了方便和可乘之机。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登记系统对上市公司的贷款及担保情况是登记得一清二楚的。前不久格林柯尔系在各地公司被银行紧急停贷和限贷,就是因为顾雏军的大规模贷款问题在企业贷款登记系统得到了反应。同样,在一年内违规担保达六亿元的某公司,也早在企业贷款登记系统中全部反应出来。假如这些信息让中国证监会共享,中国证监会就会立即制止和追查这些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再比如,我们常见一些严重违规甚至犯罪的上市公司高管携巨款外逃或从人间蒸发,但如果把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和犯罪的信息及时让公安、司法、出入境管理部门共享并全力合作,就可以不让这些想携款外逃和从人间蒸发的人得逞。

  除了上面这些带有一定机密不宜在社会上公开的内容以外,应加大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纪录内容,发挥媒体及全社会的监管作用。现在上市公司诚信记录内容有三类,以上证所为例,一是上证所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包括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公开谴责;二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情况;三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发表情况。应在这些内容之上,加上公司大股东违规担保、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历史数据及目前情况、上市公司历年融资及使用情况、受到公开谴责之外的各种批评情况等。社会的监管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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