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金融之手抚平巨灾创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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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6日 09:23 中国证券报 | |||||||||
文/曹海菁 11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明确为“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吉化公司双苯厂。虽然处理污染所需的全部费用数额目前还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面对如此巨灾,仅靠事故责任方吉化公司双苯厂一家根本无法负担,如何分散巨灾风险、建立巨灾应急机制的问题又一次摆在了我们面前。
“财政拿钱、政府救灾”是我国目前应对巨灾风险的主要方式。据权威部门统计,今年以来,仅自然灾害诸如台风、洪灾、雹灾、猪链球菌、禽流感等已造成我国国民经济约600亿元的损失。而单靠财政救济的做法只能保证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更高效、深入的救灾工作往往因资金短缺而捉襟见肘。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告诉记者,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凡是遇到巨灾,除了依靠国家救助外,各种金融手段如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期货、巨灾证券等会同时发挥风险转移的作用,以缓解巨灾带来的损失。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充分利用它的融资及资金再分配功能,发挥其在巨灾风险中的资金补偿作用,以此维护国家社会经济安定,是我国的当务之急。面对巨灾,一方面是包括金融手段在内的财政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匮乏,另一方面,国民的风险意识不高,没有提前做好保险保障准备,同样也使得一些损失永远无法弥补。 专家认为,应用各类金融手段分散巨灾风险,首先必须依靠建立、健全相应法制来完成。我国当前需尽快制定系列的巨灾防治法案,以指导金融行业在巨灾中发挥更大的防灾救损作用。例如,我国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防洪法》第四十七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但这并不能为洪水保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我国应尽快研究制定强制洪水保险法等相关法规,使得强制洪水保险的开发和运用有法可依。 其次,作为金融行业,应大胆创新,开发多种抵御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而作为企业和个人,提高风险意识,有效运用现有的金融手段特别是保险手段,是减少巨灾损失的重要措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