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所付股改 对价可挂账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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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1: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作出明确。 此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出台包括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办法等政策措施。财政部本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正属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也表明了财政部积极促进股
《暂行规定》确定,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暂行规定》分别对七种流通权取得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比较复杂的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和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细化的安排, 在对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上,《暂行规定》确定,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