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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市公司股改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7:54 中国证券报

  □朱德峰

  除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外,《暂行规定》还增设了“应付权证”这项流动负债账户,用以核算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以一定价格所发行权证的价值。由于到目前为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出现的权证均是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只需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即可,“应付权证”项目暂时还不会出现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由于《暂行规定》是规定非流通股股东的有关会计处理,自然不会涉及有关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创设人”创设权证的会计处理,相信这将会由财政部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创设权证对有关证券公司2005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目前尚难以进行深入分析。

  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买卖方向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按结算方式又可以分为证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不同的权证会计处理自然各不相同,《暂行规定》中也分别作出了规定,有关分类如下:认购权证: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将认购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认沽权证,将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将认沽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或现金结算方式。

  由于按权证行使价格是否高于标的证券价格又可分为价内权证、价平权证和价外权证,投资者只有对价内权证才会出现行使认购权。价内权证对于认购权证而言,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应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而价内权证对于认沽权证而言,权证行权价格则应高于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因此《暂行规定》中是根据“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况对认购权证作出规定,根据“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况对认沽权证作出规定,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不会发生行权费用,故而《暂行规定》中没有涉及。

  欧式权证、美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则是按权利行使期限进行区分。根据沪深交易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今后如果出现“将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而行权日又在12个月后的权证,有关“应付权证”项目在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负债表上可能仍然列示为流动负债,这与现行的财务报表列报原则似乎不尽一致。

  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在《暂行规定》中,只有证券给付结算方式的认购权证,会直接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出现“投资收益”,即有可能影响其在权证行权期间的利润,而不论该认购权证是出售还是赠送;盈亏以及金额则主要取决于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那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这是否会影响今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权证的设计模式,值得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

  根据《暂行规定》,无论是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存续期满时“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均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但计入“资本公积”中具体哪个项目,能否转增股本还有待明确。但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将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本次颁布的《暂行规定》是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而

财政部正计划在明年年初,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不排除财政部届时将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全面修订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并要求非流通股股东进行追溯调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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