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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4: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记者2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提升税收征管政策的法律级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已经办理纳税
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在免税程序中,《办法》规定,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发生退车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办法还对已登记注册和未办理登记注册车辆申请退税需提供的资料,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对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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