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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转发指引 全面规范券商自营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公司等问题的券商,在合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清理计划,逐步核销,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

  ○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

  □记者夏丽华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转发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全面规范券商自营业务。同时要求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券商,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证监会在转发《指引》的有关通知中表示,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指引》要求,建立并完善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证监会将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在操作上,《指引》规定,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同时,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清算岗位应当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清算岗位分离。

  《指引》规定,要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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