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确定 新设应付权证等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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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8:09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尹涛 王子芳北京报道 上市公司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昨日得以确定。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新设“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其取得的流通权及发行权证的价值。
《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出售股份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还要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规定》还要求,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此外,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具体内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