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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 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监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1:30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国资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清产核资中经国资委批复认可已核销的原制度资产损失,应建立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力量清理和追索,并将清理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及时入账。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应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对于账销案存资产损失的销案情况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通知》强调,要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一是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于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采取措施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保全。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品种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在境外只允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期货业务,未经批准但确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国家严令禁止开展的高风险业务,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范围经营;对于不具备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条件的企业应限期退出;企业以个人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应立即办理变更手续,如一经查出将按违纪处理。二是加强对各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实时监控,涉足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各项高风险业务实施专业化操作和实时监控,建立定期报告、定期核查或审计制度。三是规范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足额计提各项风险业务的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各项风险业务的期末损益,对高风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指出,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境外投资,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难以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完善相关委托授权协议和股份出资证明;对在境外设立的BVI等离岸公司,集团总部应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二是应建立规范的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对于尚未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境外投资纳入集团母公司统一核算范围。《通知》要求加大对长期亏损子企业、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努力减少企业亏损源,不断提升企业集团整体价值。

  《通知》指出,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必须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在弥补亏损前进行利润分配;因清产核资等原因导致未分配利润负数较大、短期内难以弥补的,经核准后,企业可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比例不得低于50%)后进行利润分配。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分配(派)利润(股利),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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