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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大股东占款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0:03 证券日报

  □ 河南省证监局 杨志海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提出了严厉的整治措施,《意见》明确提出“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并提出 “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
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

  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控制和清理要求。实践表明,在多方努力下,存在资金被大股东违规占用的上市公司数量和被占用资金总额近年来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意见》充分表明了监管部门对解决大股东占款顽症的信心和决心。

  大股东占款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一大顽症。据统计,2002年底,676家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2003年底,有占款现象的上市公司为623家,总额为577亿元;2004年底,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累计占用的资金下降为509亿元;而2005年上半年底,有控股股东占款现象的上市公司为480家,占款总额仍有480亿元。

  许多案例表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轻则造成上市公司大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后业绩大幅下滑,重则使上市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不能维系正常运作,背负沉重的财务负担,就此一蹶不振。统计数据表明,在连续两年亏损的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与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风险相比,大股东占款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

  已具备解决条件和时机

  有关解决大股东占款的规则逐步明确和完善。大股东占款的规定呈现逐步明确和完善的趋势,并且基本具备了可操作性。

  首先,《意见》“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明确而具体,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所留下的口子封死。

  其次,《意见》明确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方式,即可以“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

  第三,《意见》明确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时间表,2006年年底务必完成。

  第四,解决大股东占用的表决程序有章可依,《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提出“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需要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意见》规定了比较明确的罚则。“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大股东占款的市场创新显现成效。证券市场上尝试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有电广传媒、华北制药和郑州煤电等。特别是郑州煤电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和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的做法已经获得了监管部门和市场的认可,目前即将实施回购和注销股份的行为。郑州煤电的回购行为实质也是“以股抵债”,但其将回购放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后,确立了以二级市场股价为基础的相对合理的回购价格,给其他存在大股东占款行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为推动解决大股东占款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加大推动力度。

  首先,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从而有助于从制度上减少和防止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和股东占款的发生:

  第一,严格限定了担保的批准机构只能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第二,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被担保人),批准机构和表决程序有所不同:①为普通第三者提供的担保,在批准权限上没有特别的限定,既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②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将受到两个层面的限定,相关规定文件中有详细安排。

  上述《新公司法》关于担保问题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支笔”现象,将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导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控制,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采用了回避表决机制,大大降低了过去由公司高管个人层面的道德风险及因法律不完备所至的法律风险。

  其次,新《公司法》加重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大股东占款的发生:

  新公司法从结构上专辟一章,即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以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内容上,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或者侵害股东利益的,赋予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权。董事、监事和高管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较之以前增大。

  第一,在总则部分的第21 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三,规定了股东可以起诉董事和高管人员。第153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股份公司的董事因董事会决议违法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也可能成为被诉对象。第113 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一个集体负责的条款,有权提起索赔权的首先是公司,但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起诉权的,则股东可以代替公司起诉。

  再次,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从而有助于抑制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发生。新《证券法》加强了

证监会的监管权力,赋予证监会调查当事人通讯记录、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当事人资金、证券的准司法权,这有利于快速、高效地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占用顽症

  大股东占款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必需解决的一大顽症已是市场各方的共识,有关解决大股东占款规则的明确和完善、两法修订的推动,使目前市场具备了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条件和时机,但要想根除大股东占款的顽疾,并非一蹴而就,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重点工作:

  (一)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监管部门已经明确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起来,为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通过创新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历史遗留下来的关联占款,因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自身已丧失造血功能,有些甚至已资不抵债,解决资金占用已是困难重重,利用这个难得机遇,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将为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德隆、格林柯尔、鸿仪、

托普等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问题,充分暴露了一些上市公司事实上已经沦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提款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严厉查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防止其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外部问责,无论是由司法机关追究、还是由中小股东提起,都属于事后监督。比事前防范更加重要的是真正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发生。  

  (四)进一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以打击虚假披露为重点,强化上市公司披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的真实情况,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解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占款还有很多挑战,但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我们有理由相信市场各方能够把握时机,迎接挑战,打好2006年解决上市公司占款的攻坚战,为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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