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的社会法人股 如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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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 |||||||||
一心编辑;1993年我在本地认购了某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社会法人股,公司后来在2001年获准发行A股上市。2002年我还受让了一位朋友的社会法人股(他把帐户卡、股东卡交给我),这两部分股目前还没有流通权,因为它们当时应当是社会法人股个人化。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到结算公司可以把我朋友的30000股过户到我的名下? 湛江李小枫李小枫读者:
你好!首先,无论从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还是后来的《公司法》,都不能允许社会法人股以个人的方式持有,有的持有方式还是以一人出面、多人集资或以集体集资的方式出现。从法律的角度,这是一种无效的持有方式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解决方式应当是恢复原状,即转让人应把股款退还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把股权证还给转让人。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社会法人股个人持有的现象是在当时管理不规范、发行方式比较混乱、发行和交易渠道不通畅、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的产物,对待历史问题,应当用历史的态度加以解决。事实上,在过去,在NET系统和STAQ系统中虽然买卖法人股,但也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而在现在,进行全流通时,股权已不必再使用个人股和法人股这种提法了。所以,应当将这部分社会法人股个人持有的现象采用历史的态度加以解决。法律专业人士给你的建议是: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材料加以确权,然后通过登记公司进行过户,而且还应当早一点办理。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作为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甚至有可能需要支付对价,如果现在不支付,在现阶段可能有大股东代为垫付对价,但你需要上市流通时,就需要归还大股东垫付的对价了。 一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