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处罚机制应同时启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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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 徐惠芳 在上市公司中,实行股权激励,应该说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提升,是一种促进作用。但值得提醒的是,在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处罚机制。
从目前的情况看,上市公司老总大多数年薪都在十几、二十几万。其中,百万年薪也为数不少,但其经营业绩却很少同公司业绩相关联。所以,高年薪,低效益、负效益现象比比皆是。现在推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那些高年薪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来说,运道好,企业收益增加了,除了高年薪外,又可以有一道股权奖励的“盛宴”。如果运道不好,效益下去了,最多拿不到股权奖励,或者股票不涨的收益。对他们的高年薪丝毫没什么损失。所以,要让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高管的真正激励机制,而不是一道附加的“盛宴”,应该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同时,启动相应的约束机制,处罚机制。笔者建议,把目前普遍存在的高管高年薪制转化为高股权激励制。也就是说,对上市公司老总、经营者实行比较低的年薪,同时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对经营者、管理者实行比较高的股权奖励。这样的年薪与股权激励结合的机制,才能让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把公司的利益同自己的利益挂起钩,从而能够充分调动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