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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指标实行预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8:49 中国证券报

  河北 张书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这一条可以说是股权激励的灵魂。因为搞股权激励就是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绩效考核指标的确定应该科学,有一套具体科学的制订办法。指标定得太高,经努力后难以达到,不但激励机制难以落实,还会挫伤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指标定得过低,高管人员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指标,又等于白给高管人员送股票。一个企业有一个企业的情况,有的过去业绩很差,经过重组等措施,连续三年每年利润增50%也不在话下,有的企业业绩一直优良,处于峰巅状态,每年再增10%的利润也难。所以这个指标的确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现在需要防范的恐怕是指标定得偏低或过低,从一般规律上讲,高管层是希望把指标定得低点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这个委员会是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的,激励对象又是董事会成员,这样委员会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意见》虽然规定上市公司要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还要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在目前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参与热情不高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意见大体可以看作是股东大会的意见。因此,建议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并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先向社会公布,也就是实行预披露,让公司股东和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对其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加以评议。也可以像股改一样召开沟通会,听取大家意见。经过修改后,再交股东大会表决。管理层也可以制定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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