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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股改指引 股改承诺套上紧箍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8:40 中国证券报

  江苏天鼎 秦洪

  为规范股改中大股东提出的五花八门的“承诺”,深交所日前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强调承诺人在股改中作出的“承诺”,是股改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严格履行,那么,如何看待这一规定呢?

  两个要点

  从《指引》来看,主要确定了两个要点,一是确定了承诺的内容,在《指引》将承诺归纳为七类,即“预设最低持股比例;延长股份禁售期;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赋予流通股股东认购(或认沽)权利;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或现金;承诺提出分红方案”。同时,《指引》指出,承诺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该条款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其言下之意就是此承诺与对价方案一样,是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应,不得违背承诺,否则就接受相应的惩罚。

  二是确定了股改承诺的担保要点。在法律人士的眼中,股改承诺相当于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合同,既然有合同,那么就得有履行合同的担保,故在《指引》中规定,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承诺人自身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要求是承诺履行的重要保障,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该条款还防止承诺人不考虑证券市场未来环境、上市公司发展趋势和自身履约能力,忽视履约风险,制定不切实际的承诺事项。同时,对资产重组式股改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即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套上两个“紧箍咒”

  同时,相关部门为了确保《指引》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有效履行,还对相关承诺套上了“紧箍咒”,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承诺事项的履行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比如说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指引》规定,可在限售期满且承诺事项履行完毕后,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交易所提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申请,这就意味着这些“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当于被锁定,从而消除市场对控股股东不守诚信提前抛售筹码的担忧。另外,《指引》对追送的股份或现金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这就保证了控股股东的履约能力。

  二是对保荐机构的“连坐”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承诺的履约。《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在编制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时,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针对承诺事项出具保荐意见。包括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及存在风险,承诺事项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如需要),以及承诺人违反承诺时,保荐机构拟采取的措施。这就意味着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也要予以尽责调查。一旦承诺人未能履约,那么,保荐机构就得承受名誉的污点,所以,保荐机构也会尽责调查,从而为履约的可行性增添了一道保险。

  一个遗憾

  可惜的是,在《指引》中,虽然强调了履约担保等诸多事项,但对于违约的相关责任的规定略有不足,比如说保荐人没有尽责,那么,相应的责任是什么?对此,《指引》并没有涉及。再比如说承诺人没有履行承诺时,仅仅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是公开谴责等,这些处罚相对于违反承诺的收益来说,可能不对称,那么,承诺人究竟作如何选择呢?这在个别公司的承诺增持一事中似乎已经有了一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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