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写入证券法 上市公司造假责任人铁定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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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0:24 北京现代商报 | |||||||||
民事赔偿责任写入《证券法》上市公司造假 相关责任人铁定要赔 再有不到一个半月,新的《证券法》将正式实施(2006年1月1日起)。在这部修改率达40%、亮点颇多的新法中,无论是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新规,还是对黑股评的肃剿,都使得普通股民在未来投资证券市场时减轻了不少后顾之忧。但对普通股民最具有现实意义的,还是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性规定,明确将民事赔偿责任写入了证
说起投资者权益保护,不由得使人想起近年来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个案。在这些案例中,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赔偿占据了大多数。耳熟能详的是银广夏虚假披露年报利润及隐瞒重大事项,而引发的流通股东索赔案。 1994年,银广夏在深交所上市。2001年8月3日,媒体披露,银广夏1999年度、2000年度业绩大部分来自造假,当日,证监会立案稽查银广夏。后证监会调查发现,银广夏存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和隐瞒重大事项,存在披露虚假资讯的行为。2001年9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后,连续15个跌停板,股价从30.97元跌至6.59元,持有银广夏的股票的投资者遭到重创。随后广西投资者柏松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银广夏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买入银广夏股票所产生的亏损。该案历经反复,终于在2004年12月28日以柏松华的胜诉而告终。与此案相仿的还有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红光实业、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等由于虚假陈述而引发民事赔偿的著名案例。 在旧的《证券法》中,对于类似虚假陈述这类事件,只强调了刑事和行政责任。就连银广夏案中,法院判决所援引的,也是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现象,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而新的《证券法》最大的进步,就是将民事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写入了法律。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仅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及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令投资者最为痛恨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这三大禁止交易行为也被赋予了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罚新规。 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许健表示,这次新法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基本上形成了“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监管链条,跟《民法》、《刑法》都做了很好的衔接,会大大加大违规成本。而可以预期的是,相关规定的明确,也将间接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商报记者 苗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