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权证市场借鉴(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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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4:16 证券时报 | |||||||||
联合证券权证研究设计中心主任:刘湘宁 澳大利亚-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权证市场 1 、澳大利亚权证市场的发展历史
1991年澳大利亚开始设立权证市场,由于权证为那些活跃的投资者和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投资选择和机会,故在澳大利亚获得了快速发展。 在澳洲证交所上市交易的权证除股票权证外,还包括外币权证、指数权证等。1996 年新上市的权证仅有79 种,皆为股票权证,自1997 年起权证市场开始变得活跃,新上市权证扩增为245 种,1999 年至2001 年新上市的权证更呈现倍数增加,分别为496 种、798 种及1900 种。其中仍以股票权证占大部分,外币权证仅占少数,指数权证由1997 年的9种,逐渐增加至2000 年的71 种,而2001 年也有63 种。 在成交金额方面,1996 年澳大利亚权证市场成交总额仅有16 亿元澳币,占整个市场总额的比例仅为0.9%。1997 年,权证市场成交总额扩增二倍成为36 亿元澳币,占整个市场总额的比例也增至1.5%,1998 年这一比例迅速增加至2.3%。1999年及2000年,澳大利亚权证市场虽稍有萎缩现象,但2001 年权证成交金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19 亿元澳币,占全体市场成交总额2.4%。 2、澳大利亚权证市场的监管机制 澳大利亚证券市场采用集中型监管模式,同时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在澳大利亚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ASC),而且澳大利亚实际上只有一家证券交易所,即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其它六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是一个自律性的管理机构,公司在悉尼设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秘书处。公司受全国公司和证券委员会监督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 目前规范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的主要法律是《2001年公司法》和《2001年金融服务改革法》,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也是进行证券监管的重要依据。虽然澳大利亚的权证市场规模不如香港、德国,但其自身的监管规则仍有很多独特之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对权证发行人的发行资格进行严格规定外,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它实体也可以发行权证,即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自由裁决权。此外,当权证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时还要符合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例如不得进行卖空(short selling)交易等。 3、 澳大利亚对发行人资格的规定 (1)、权证的发行人必须是下列实体之一:(i)接受澳大利亚1959 年银行法调整的实体或该类实体为其提供担保;(ii)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担保下的其他实体;(iii)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有长期的债务投资评级、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认为其净流动资产足以支持上述发行的实体;(iv)或者其担保人满足(iii)中的条件。 (2)、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对于接受、延缓授予或取消交易实体身份有绝对的自由裁决权。 (3)、权证发行人要确保首次发行中的权证与标的资产间的差价在交易所看来是充分和合理的。 (4)、权证发行人和其担保人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关于其自身、分支机构情况或其他足以影响权证市场的建立或对权证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权证发行人须制定一系列权证的披露文件。一份披露文件所要披露的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评估那些与权证以及权证发行人履约能力相关的风险、权利和义务。披露文件必须分发给所有的受要约人或应邀认购权证的人。披露文件将包含权证发行条款,发行条款规定了发行人和权证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除了此种条款规定的义务外,发行人可能还需承担其它义务,例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项下所规定的义务。当澳大利亚交易所在考虑是否要批准某一种权证的发行申请时,交易所不保证披露文件的准确性或真实性。批准某种权证的交易资格并不能够表明某种特定权证或发行人的优越性。 (5)、权证发行人每季度要披露权证回购和行权的数量,以及在披露时绩优权证的数量。权证发行人或其担保人要将打印好的年报在交易所备案。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