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券商集萃 > 正文
 

新证券法拓展券商经纪业务发展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6:20 证券时报

  □海通证券 李井伟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笔者认为,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在交易品种、交易规范交易创新、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会有非常深远的影响。

  丰富对经纪业务交易品种

  证券经纪业务对丰富交易品种、平衡业务波动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原《证券法》限制,无法创新,修正后《证券法》对于经纪业务品种创新预留了空间,第2条、第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在交易品种、交易管制、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等方面都作了例外情况规定,为证券经纪业务直接交易产品创新和通过不同的交易组织进行间接产品创新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交易组织进行间接产品创新的案例:对现有产品场外大宗交易、远期交付,这种交易安排和组织形成了新产品)。笔者认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品种创新是使经纪业务走出困境根本途径,只有不断地丰富交易品种,才能通过新品种带来的利润保持经纪业务平稳发展,这是解决目前经纪业务对股票交易高度依赖而股票交易机构化的唯一办法。

  推动经纪业务创新

  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在促进交易品种丰富的同时也对交易技术和交易管理平台的创新提出了现实要求。预计未来券商经纪业务物理网点发展平稳,对物理网点再造,使其实现对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黄金、外汇等不同交易品种、不同交易场所、不同结算方式、不同交收方式的多种产品的全面交易,使其实现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交易时间的经纪业务品种实现立体交易。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安全可靠的虚拟网点将超过物理网点得到快速发展。

  在交易平台创新的同时券商还要全面打造一个与交易平台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平台,建立对经纪业务交易全面监控、风险预警和快速风险自动处置机制。

  由于近年来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集中爆发,投资者资产安全保障不力,投资信心受到挫伤,通过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而保障金融安全成为修订后《证券法》的主旨。修订后《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这对目前资金存管方式变更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

  规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经纪业务基础工作的完善;第208条对营业部为客户提供股东账户行为进行明确禁止。这些规定从经纪业务流程的起点开始,从资料管理、账户使用等具体事项对经纪业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经纪业务规范,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修订后《证券法》对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发展的立法意图。

  修订后《证券法》在规范的同时也为经纪服务创新预留了空间,证券市场一直争议不断的融资融券问题在修订后《证券法》的第142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随着国务院和证监会规定的出台,经纪业务服务手段将得到极大创新,这一规定体现了修订后《证券法》对证券经纪服务创新的立法意图。

  修订后《证券法》对经纪业务具有深远的影响,使人们对经纪业务变革和业务扩张拥有了极大的想象空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