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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管回归市场化本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4:51 证券时报

  □李宏 李季先

  让证券市场监管回归到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规则实施的监督者本位,而不是让证监会联合市场利益相关方和利益相对方进行“非对称博弈”,一直是许多业内人士的呼声。但新近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尚待从根本上改变证监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这一双重角色问题。

  新的证券法案释放出了一些证券监管今后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回归本位变革信号,譬如新法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的自主决策权限,将一些原本属于证监会的权限下放到交易所,并第一次明确要求对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行为加强法律约束等。然而,新法所有的这些监管模式变革的努力,相较于既有“沉疴”或者是为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而授予证监会的准司法权等监管权力而言,透露出来的证券监管集权模式改变的信号实在是太孱弱了,以致于人们很难将之与证券市场监管回归本位“有所管,有所不管”联系起来。

  “沉疴不去,新肌难复。”此语用在证券监管既有模式变革上,就是沉疴不去,市场监管就难以回归本位。以中国现行的证券发行体制为例,虽然去年发生的“王小石弊案”曾一度震动朝野,引发人们对现行发行体制“潜规则”的深刻反思,可反思归反思,现有的体制由于多方面原因依旧延续。

  这说起来似乎多少有点冷

幽默。一方面
证监会
千方百计想对自己的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甚至不惜自曝“家丑”;而另一方面,既有的“沉疴”在各方利益集团的层层博弈下,不得不在立法层面和法律实施层面进行“次优”选择。而两厢比较,就不能不让人感叹中国证券监管的特有制度逻辑了:在一个需要市场化、国际化证券监管的转轨证券市场面前,我们仅是选择了市场化的节点作为我们制度革新的点缀,但却放弃了市场化证券监管的“龙骨”。

  当然,监管者也有监管者的难处,自身法律定位模糊不清不说,就是其运作的行政性权力也广受政府其他部门的制约,甚至招来这些部门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因此,单就证监会监管的效力而言,即使没有那些隔年沉疴,证监会也未必可以包打天下,在证券市场上纵横自如。更何况,在一个道德约束普遍缺失或低下的非信用社会环境下,能否通过自我约束和有限的法律约束孕育出事事都讲求“三公”、自我净化的监管模式来,这本身就让人生疑。

  幸运的是,这段时间中国证券市场上关于解决积年沉疴的利好新闻不断,譬如新《证券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酝酿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再譬如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阻隔证券市场监管者回归本位的积年沉疴似有冰雪消融的迹象,但鉴于阻碍监管者回归本位的多数沉疴犹在,故就回归本位的现实性、可能性而言,其仍有一段革新路要走。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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