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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利好券商投行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0:01 证券日报

  □ 国盛证券 顾连书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即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修改范围较大,将对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业务、上市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产生很大影响。

  新“两法”对券商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恢复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
集设立时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引入IPO预披露制度引进股票发行失败制度、进一步规范券商证券承销业务行为等方面。

  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尽管目前《公司法》中也有以上类似规定,但在目前股份公司改制设立时实际操作中已不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依据以上新法规定来看,再次明确了2006年后股份公司可以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券商也将恢复对股份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票的承销业务。

  新“两法”对券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增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时股票发行保荐业务、可能增加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保荐业务、严格并加大了保荐人的行政责任等方面。新法规定保荐人的行政责任比目前《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要有所严格和加大,保荐人需要进一步强化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新《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依据以上分析来看,2006年后恢复股份公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券商也将增加对股份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票的保荐业务。

  新《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可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可以聘请保荐人。

  新《证券法》不再区分综合类券商或经纪类券商,同时增加了券商的经营范围,为我国券商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和增加盈利能力提供了较大空间。券商可积极介入在证券私募发行过程中的财务顾问业务。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程的加快,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现状,可以相信在有关监管机构颁布配套的操作性指引下,我国股票和公司债券等私募活动一定会在阳光下依法活跃开展,为各种资产规模和不同资本需求的公司及时筹资提供重要的捷径。券商凭借其在参与证券公募过程中形成明显的专业服务、投资者网络、销售渠道等优势,可在证券私募发行过程中积极担当发行人的财务顾问角色。

  另外,新《证券法》较大幅度地修改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条款。券商凭借其较强的研发能力、专业的投行团队,广泛的客户基础,可积极充当并购顾问,在并购业务中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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