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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8:05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公布了《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为什么先于登记结算公司等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流通证券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何更好地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流通证券成为协助执行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全部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除了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权属登记外,还需要指定或托管到证券公司席位上才可以进行交易。因此,司法机关既可以在证券公司采取冻结措施以限制流通证券的交易,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以限制流通证券的交易。按照现行的证券市场业务规则,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应当到证券公司办理,但有个别司法机关坚持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协助冻结。由此,可能出现同一标的证券由不同司法机关分别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层面都被冻结的情况,从而造成重复冻结和冻结争议。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起草了本《通知》,拟对现行协助流通证券司法冻结业务做出调整,以便更好地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的流通证券。本《通知》制定历时一年多,期间广泛并反复征求了部分证券公司、托管银行、证券业协会及证监会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最大程度做好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工作。经报请证监会核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了《通知》,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十二条。第一条规定了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司法冻结的主体。特别强调了司法机关直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处理措施。第二条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理司法冻结的先后顺序。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司法冻结的程序做出了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解冻的程序。第六条要求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流通证券冻结、解冻的数据交换机制,并明确了因发送数据有误或延误而造成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第七条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通知重申了已做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收的担保品依法不得冻结。第八条规定流通证券孳息如何协助司法冻结。第九条是关于《通知》实施日之前尚在冻结期间的协助司法冻结数据的报送和处理问题。第十条是其它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流通证券协助司法冻结的比照适用问题。第十一条明确了流通证券涵盖的范围。第十二条明确了《通知》的实施时间。

  记者:司法机关要求证券公司协助司法冻结和直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司法冻结有什么不同?

  答: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既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直接要求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协助。但由于我国证券发行、交易的无纸化以及证券集中交易交收的特点,《通知》对证券公司协助司法冻结和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司法冻结的时效性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即司法机关要求证券公司协助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即时核查、即时进行交易冻结以限制卖出,并在当日日间将交易冻结数据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由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司法机关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司法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只能在交收日日终对冻结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实施或不实施冻结。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保证司法机关协助执行要求得到准确、有效、及时处理,司法机关不宜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要求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

  记者: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为什么顺序在先?

  答:由于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存在空间距离和实时数据交换困难,两个机构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如不确定一个顺序,必然导致重复冻结的发生。当前我国A股交易实行证券的当日(T+0)日终交收,未来可能实行次日(T+1)或更长期限(如B股的T+3)交收。在完成证券交收之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无法判断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的流通证券是否被卖出,因此无法实现对流通证券的实时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日间收到司法协助冻结通知,必须在日终完成证券交收之后,才能进行核查并判断能否执行冻结。但是证券公司却可以通过控制流通证券交易的方式实现流通证券的实时冻结,因此,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的冻结生效时间必然先于登记结算公司的冻结生效时间。

  记者: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之间为什么需要建立冻结数据的传送机制?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流通证券已经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由于同一被执行的流通证券可以同时在两个地方被冻结,为避免发生重复冻结,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将各自受理的协助司法冻结信息进行互换,让对方知道已经办理冻结的情况,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重复冻结的发生。因此,建立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冻结数据传送机制非常重要。

  记者: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因冻结、解冻数据发送有误或延误而造成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可协助司法机关对流通证券进行冻结。司法机关去证券公司办理的,由证券公司负责受理;司法机关去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的,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受理。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各自妥善保存其协助执行所涉及的司法文书原件,并对所办理事项的真实、准确以及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一方因操作失误或冻结、解冻数据发送错误或延误而造成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的,由造成问题的一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日前《通知》已经发布,实施时间为什么定在明年3月1日?

  答:《通知》的实施有赖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数据传输系统的建立,这既涉及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技术系统的改造,也需要证券公司进行一定的技术调整。由于技术改造和联网测试需要一定的时间,经测算大致需要三个月,所以《通知》定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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