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长期忽视企业家 收入不能体现其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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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4:48 第一财经日报 | |||||||||
王洪斌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完善,修改后的《公司法》消除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自11月15日至22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下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推动力量,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将在管理层的正确引导下逐步显现出来。
由于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在我国表现最为典型的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超过普通职工平均收入的“多少多少倍”。但是,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以及其工作的艰辛程度却不是一般职工所能比的。在国企改革的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忽视了优秀企业家对企业成败兴衰的重要作用,忽视了对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的保护;没有认识到不论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来说,还是从现实生活来看,企业家都是市场经济的主角,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和稀缺、宝贵的社会资源,以至于企业经营者长期不能在收入上体现自己的价值,可谓“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结果,“激励空缺”加剧了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对我国企业经营绩效构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破除各种旧观念,一切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激励制度都可以借鉴和利用。 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地克服上述问题,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传统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将管理者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有利于更好地吸引核心员工并发挥其创造力,对公司业绩有巨大推动作用。对管理层与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能有效培育和健全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相应的用人机制,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竞争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从而减少腐败的概率,减少长期存在的“59岁现象”。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股权激励绝不仅仅在于“激励”,它同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因此,不应将股权激励机制片面地理解为利益格局的再分配手段。在能够如期实现预定经营业绩的条件下,经理人员有可能从股权激励中获得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经理人员由此都可获得巨额收益,若经理人员不能如期实现预定经营指标,股价下落,管理层自身承担损失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在市场经济中,管理层正是在股权激励机制的动力与压力的双重作用下,充分展现自身才华,促进企业发展,实现自身与公司股东的共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