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博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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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4:34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5]32号当事人:深圳博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茂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附楼商务公寓3001号。当事人深圳博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终结,并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经查,从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2月20日,深圳博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方证券深圳爱国路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开立107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乌江电力”股票,盈利268.63万元。我会认为深圳博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