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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托普软件及宋如华、李正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4:34 证监会网站

  袁科、陈晔、高云秋、田京元)证监罚字[2005]30号当事人: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建设路284号,法定代表人夏育新。宋如华,托普软件时任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5号28栋2单元2号。李正彬,托普软件时任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路2号附157号。袁科,托普软件时任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5号15栋2单元5号。陈晔,托普软件时任董事,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平湖路平湖东里8-5-303号。高云秋,托普软件时任董
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巷11号5楼。田京元,托普软件时任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4号1幢1单元4号。托普软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有关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5年8月2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经查明,托普软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经查,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托普软件(含控股子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109笔,总金额为232868万元(其中有33笔、金额90493万元担保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之前,但到期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或调查截止日前尚有余额,也纳入了统计范围)。其中以存单质押方式担保11笔,总金额为36850万元。以上担保中,为5家子公司贷款担保8笔,总金额18300万元;为子公司以外的17家关联公司贷款担保101笔,总金额214568万元。截至2004年6月30日,以上担保已到期的有73笔,金额140633万元,未到期的有36笔,金额92235万元,托普软件未解除担保责任的有84笔,担保余额为146501万元。上述担保事项中,托普软件只对1笔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进行了临时公告,其他108笔担保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其中为其子公司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和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提供的3笔担保共10800万元在2002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2004年4月16日至7月25日期间,通过2003年年报和2004年半年报以及补充临时公告方式披露了其中的89笔担保,披露担保金额为167485万元。(二)未按规定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托普软件(含控股子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了大量没有实质交易的资金划拨,并最终形成了这些关联公司对托普软件资金的占用。经查,托普软件及其13家控股子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共向13家关联公司进行了没有实质交易的资金划拨。其中,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向关联公司划拨资金136257万元(单笔300万元以上的大额划款达56笔,金额为132060万元),2003年末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余额为25173万元;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向关联方划拨资金82576万元(单笔300万元以上的大额划款达18笔,金额为80774万元),截止2004年6月30日被关联方占用未归还的资金额为98247万元。托普软件在上述向关联方划拨资金事项发生时均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托普软件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累计金额和余额进行了披露,但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详细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且,托普软件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对有资金占用行为而期末无占用资金余额的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未进行披露。经查,关联公司四川托普资讯有限公司、上海东部软件园、威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上海炎黄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在2003年累计占用托普软件资金达21311万元,托普软件对此情况未作披露。托普软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托普软件定期报告董事签字情况如下:2003年中报:宋如华(高云秋代)、高云秋、李正彬、袁科(陈晔代)、陈晔、田京元、马君潞(胡春元代)、胡春元、郭宗祥9人赞成。2003年年报:宋如华(李正彬代)、李正彬、袁科(陈晔代)、陈晔、高云秋、田京元、郭宗祥7人赞成,胡春元(郭宗祥代)反对,马君潞(郭宗祥代)弃权。独立董事郭宗祥、胡春元、马君潞在2003年年报中就对外担保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上述事实,有有关合同、董事会决议、董事的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依照托普软件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一、对托普软件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时任董事长宋如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时任董事李正彬、袁科、陈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四、对时任董事高云秋、田京元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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