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部委专题--中国证监会 > 正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4:34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5]33号当事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金汇大厦123号,法定代表人钟伟华。当事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经查明,广东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
资金”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已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广东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对广东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将另行作出。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