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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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4:34 证监会网站 | |||||||||
证监罚字[2005]33号当事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金汇大厦123号,法定代表人钟伟华。当事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证券)证券违法一案,本会日前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经查明,广东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