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专网 > 正文
 

上市公司同时是股改公司股东 付不付对价由谁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8:25 中国证券报

  记者 孔维纯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在A股市场上并不鲜见。当自身参股的上市公司进入了股改行列,作为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是否参与支付对价,应该由谁说了算呢?

  昨日锦江酒店(资讯 行情 论坛)、交运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等公司的股改就再次触
动了这个话题。资料显示,轮胎橡胶(资讯 行情 论坛)、陆家嘴(资讯 行情 论坛)分别是锦江酒店的募集法人股股东,此次轮胎橡胶参与支付对价,因持有锦江酒店的股份被质押,存在由酒店集团代垫对价的可能;而陆家嘴所持股份据称属于酒店集团在股改时收购的对象。

  交运股份本次股改动议由国家股控股股东交运集团、法人股股东大众交通(资讯 行情 论坛)和巴士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提出,后面两家上市公司股东也是此次股改的对价支付主体。

  在9月份子公司泰豪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进行股改期间,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了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但在这批股改公司中,并未见轮胎橡胶等公司就此公告。那么,是否参与子公司股改,在非流通股东上市公司层面上,决策如何作出,是否也需要公告呢?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如何决策,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披露,目前没有明确要求。

  据了解,对于大众交通、巴士股份来说,是否参与交运股份的股改,决策权在于总经理,因为涉及资产变动的数额和比例在总经理审批权限之内,无须经过董事会;至于是否需要作为重大事项进行公告,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其它一些未公告的非流通股东上市公司,大约也是类似的情况。

  浏览多家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发现,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之外,不同公司对于何种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多少金额和比例的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定不一,确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有业内人士提出,上市公司参与支付对价,与减少投资额类似,应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90,1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