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同时是股改公司股东 付不付对价由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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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8:25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孔维纯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在A股市场上并不鲜见。当自身参股的上市公司进入了股改行列,作为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是否参与支付对价,应该由谁说了算呢? 昨日锦江酒店(资讯 行情 论坛)、交运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等公司的股改就再次触
交运股份本次股改动议由国家股控股股东交运集团、法人股股东大众交通(资讯 行情 论坛)和巴士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提出,后面两家上市公司股东也是此次股改的对价支付主体。 在9月份子公司泰豪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进行股改期间,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了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但在这批股改公司中,并未见轮胎橡胶等公司就此公告。那么,是否参与子公司股改,在非流通股东上市公司层面上,决策如何作出,是否也需要公告呢?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如何决策,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披露,目前没有明确要求。 据了解,对于大众交通、巴士股份来说,是否参与交运股份的股改,决策权在于总经理,因为涉及资产变动的数额和比例在总经理审批权限之内,无须经过董事会;至于是否需要作为重大事项进行公告,目前并没有明确要求。其它一些未公告的非流通股东上市公司,大约也是类似的情况。 浏览多家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发现,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之外,不同公司对于何种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多少金额和比例的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定不一,确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有业内人士提出,上市公司参与支付对价,与减少投资额类似,应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