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有关人士详解两公司要约收购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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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8:19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王泓 北京报道 就此次中石油要约收购的相关安排,记者采访了深交所有关人士,询问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关人士做了回答和解释,但同时说明,具体操作方面的安排,股东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办理相关手续。
问:此次要约收购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其间要注意什么? 答:一般的要约收购有一个确定的要约期限。一般从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而非《摘要》)之日,开始起算要约期。公告当日为要约期的第一天,从这一天开始,接受要约的股东就可以到其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预受手续。要约期至少30天,不超过60天。要约期限届满,就可以认为要约收购结束。这时,收购人应当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支付要约价款,并且在三天内公告收购情况。对于接受要约的股东来说,在要约期满后,就可以收到收购人根据要约支付的款项。在中石油对辽河油田(资讯 行情 论坛)和锦州石化(资讯 行情 论坛)的收购要约里,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这两个要约均是附条件的要约,在要约期满后,如条件生效,在要约期内的预受申报才生效。股东应当注意,30天的要约期是指自然日,而实际可以办理预受登记的交易日均少于30天。 问:在这段时间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主要工作分别是什么?广大流通股股东该做什么? 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后,收购人会在每个交易日公告上一个交易日预受要约的情况。被收购公司会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后发布《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对其股东进行建议,该报告书中也包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股东应当仔细阅读。特别是中石油这次要约收购以使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退市为目的,尚未决定接受要约与否的股东应当随时关注预受要约的情况。因为一旦公司退市,对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来说,其手中的股票就不再具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问:收购要约所附的条件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国内法律没有限制在要约中附条件。但以往国内市场大部分要约收购是由于触发了《证券法》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被迫发出收购要约,通常只会给出一个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价格,而不附加任何条件,收购人一般也不希望全面收购上市公司。但这次中石油的要约收购,是一个主动发起的要约收购,目的是使被收购的公司退市,因此,中石油实际是将公司退市的标准设定为要约的条件。如果不能达到使公司退市的目的,中石油就放弃收购。这种附条件的要约收购,与成熟市场的做法相一致。 问:在收购成功或不成功的情况下,两家上市公司分别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如果接受要约的股东太少,收购期满后,公司仍然不能达到退市条件,中石油就放弃收购。如果收购成功,也就是使两家上市公司满足了退市条件,这两家公司就会从A股市场上退市,其余没有接受要约的股东手里的股票就不能再在交易所流通。虽然仍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失去了原来作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在收购人已收购上市公司总股本90%以上时,如其他剩余股东还想出售其股份,收购人应当收购,但后续操作方式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可能相应的手续会比较繁琐,因为会涉及股东身份确定等手续。 问:如果股东同意此项收购,该如何表达此意向?股东参加要约收购的程序是什么?答:如果股东同意接受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有专门章节说明相关的办理手续。股东应当在要约期内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具体办理方式和通常买卖股票的方式相同。现行规定没有限制股东将部分股份接受要约,仍保留一部分的做法。由于是“预”受申报,在要约期内可随时撤回,预受申报和撤回均在登记公司确认后的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将会解除临时保管。 问:如果股东不同意此项收购,该如何表达此意向?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否安排有关沟通活动? 答: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如果不同意这个收购,可以选择不接受要约,也可以直接出售股票。如果股东认为这个价格不理想,在这种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要约是收购人单方面对全体其他股东发出的,股东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不可能通过谈判单独修改要约条款。如果大部分股东不接受这个价格,中石油的要约达不到退市目的,要约就不会生效。问:如果股东同意此项收购,并且收购最终成功,股东什么时间能获得相应款项? 答:接受要约并且办理了预受的股东在要约期满后,如果要约届时生效,三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得到收购人支付的相关款项。 问:如果股东同意此项收购,并收购最终没有成功,会有什么变化? 答:如果这样,等于附条件的要约没有满足,所以要约不生效,两家公司也就不会退市,预受解除,两家公司的股份还将继续在交易所流通,与要约收购前没有区别。 问:如果股东没有参加要约,收购成功,股东是否能转让股份给收购方? 答:如果股东因为出国或其他原因,没有看到公司的收购要约,根据法律规定,在此后希望将其股票转让给收购人的,收购人应当收购。但由于不是交易所流通的股票,其转让时就不会是通常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程序。 问:如果股东不同意此项收购,但收购最终成功,是否还是股东? 答:该等股份仍然存在,这些股东仍然是公司股东,但这两家公司因为已成为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此不再受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范,也就不需要再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司的分红将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来派发,但目前由于没有类似的案例,从现在的要约收购报告书里也没有明确这些相关事项,有可能需要股东到中石油确认股东身份领取分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