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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扶持创投企业发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8:13 中国证券报

  记者王子芳尹涛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

  记者:《办法》如何界定“创业投资企业”?

  答:为了将创投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规定创投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以避免创投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二是规定创投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三是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从而使其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记者:为什么《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创业投资行为?

  答:创业投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按组织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组织化创业投资;二是由个人和非专业机构分散从事的非组织化创业投资。从鼓励各种形态的创业投资发展角度看,《办法》似应将各种形态的创业投资行为都包括其中。但是,鉴于对一般性创业投资行为难以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而“创业投资企业”这种专业性组织机构具有法律界定的可操作性,所以《办法》将调整对象限定于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这样,也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以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并便于国家对其进行集中扶持。

  记者:《办法》为创投企业提供了哪些特别法律保护?

  答:保护主要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投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三是创投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四是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五是创投企业可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六是创投企业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里,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七是创投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八是创投企业可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九是创投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债权融资。

  记者:《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扶持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强调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三是提出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多层次

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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